2007年10月10日,原告A公司与被告B公司签订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B公司供给A公司数量为500吨的高碳铬铁,价格以Cr含量50%为基准计价,8950元/吨。2007年10月底由供方厂內发出,9日內全部送到需方厂内;付款方式:60%承兑,40%现汇。签订合同后一个工作内需方预付60%(268. 5万元)的货款到供方指定账户。供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日期交付货物,每逾期一天按标的总额的0.1%计算罚金;需方按合同规定的日期付款,每逾期一天按标的总额0.1%计算罚金。未尽事宜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需方所在地法院起诉。
2007年10月15日,被告B公司收到原告预付款263. 084万元,但直至超过合同约定的期限都没能供货。原告多次派人去被告所在地追要货物,但被告B公司既不按约供应货物,又不愿退还货款,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后原告得知被告徐某及其妻子另注册了一间C公司,故意不履行合同。据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B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或返还预付款、赔偿市场差价损失、承担违约金和追款费用。(2)被告B公司与C公司、徐某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B公司成立于2004年11月,注册资本58万元,股东为徐某、邓某。2006年6月,又增加注册资本42万元,同时邓某某将其15.3万转给徐某,徐某所占出资比例为95%,法定代表人徐某。
C公司成立于2001年3月,注册资本532万元,股东为刘某某、霍某某。2003年9月,刘某某、霍某某的股份分别转让给董某、张某某。2007年12月,董某、张某某又分别将所持的62%和38%的股份转让给被告徐芝以及陈某夫妇二人,被告徐某为执行董事,陈某为监事。该公司的经营生产销售铁合金、硅铁、炉料。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A公司与被告B公司签订的《铬铁购销合同》合法有效,被告B公司未能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货物,构成违约,应当根据。同法的相关规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被告徐某滥用公司人格,转移资金,逃避契约责任,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应当对B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C公司与被告B公司是“一套班子,两块牌子”,两公司财产混同,经营范围相同,实际控股股东为同一人,故也应对B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徐某及被告C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并无不当,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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