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会的地位和组成
合作企业应当设置最高权力机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规定,合作企业当设立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依照合作企业合同或者章程的规定,决定合作企业的重大问题。
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其名额的分配由中外合作参照其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协商确定。中外合作者的一方担任董事会的董事长、联合管理机构的主任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副主任。董事长或者主任是合作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或者主任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应授权副董事长、副主任或者其他董事、委员对外代表合作企业。董事或者委员任期由合作企业章程规定;但是,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或者委员任期届满,委派方继续委派的,可以连任。
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可以决定任命或者聘请总经理负责合作企业的日经营管理工作。总经理对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负责。合作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合作各方选派代表组成,对于各方所派代表的人数,法律未规定按照各方的出资比例分配名额。一般情况下,代表名额的分配是由合作各方本着有利合作经营企业管理的精神,通过协商,在合作企业的合同或章程中予以规定。
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卞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由董事长或者主任召集并主持。:董事长或者主任因特殊原因不合旨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或者主任指定副董事长、副主任或者其他董三事、委员召集耕主持。1/3以上董事或者委员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銓议。董事会会议或乏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应当有2/3以上董事或者委员出席方能举行,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的董事或者委员应当书面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和表决。
(2)董事会的议事规则
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规定的外,由合作企业章程规定<:\懒据规定,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作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或者委员的过半数通过。董事或者委员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又不委托他人代表其参加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的,视为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并在表决中弃权。召开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的10天前通知全体董事或者委员。董事会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也可以用通信的方式作出决议。
下列事项由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的董事或者委员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合作企业章程的修改;合作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或者减少;合作企业的解散;合作企业的资产抵押;合作企业合并、分立和变更组织形式;合作各方约定由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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