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商投资企业合同主体方面、合同有效性及资本条款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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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商投资企业合同主体方面、合同有效性及资本条款的审查

作者:上海公司注册 发表于:2017-04-25 13:35:35 来源:http://www.zcgscn.com 点击:2600次

对外商投资企业合同主体方面、合同有效性及资本条款的审查

 

(一)对外商投资企业合同主体方面的审查
合营方是个人、法人还是其他经济组织,应该在合同中明确。在签订合同时,签字人和合同订立主体的名义要保持一致,两者不一致时,签字人应有有效的授权文件。
审查合同主体的资金、设备、技术和经营管理能力等芴面的情况。一个企业的履约能力与其资信状况密切相关。对于履约能力较弱的合营对方,政府审批机构往往不仅要求投资者各方提供由银行出具的资信让明,还要求中、外各方在合同中约定相互提供各自的母公司为其出具的履约担保书,在担保书中应当注明:如果合同方不能按时履行本合同,将由其实际投资者(母公司)代为履约,通过连带责任的安排,保障了合同各方的履约。
(二)对合同有效性的审查
在制作合同时要予以特别重视合同的有效性,这直接关系到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能否通过设立批准机关的审查,因此,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审查:
第一,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执行及其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国的法律。随着利用外资政策的变化,一些法律规定会被废止或发生变化,因此,订立合同时,要注意审查所依据法律、法规的效力,以保证所订立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二,合同的订立要遵循诚实信用、平等的原则。《合同法》对合同无效、可撤销、可变更的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规定:有损中国主权的;违反中国法律的;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造成环境污染的;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显属不公平,损害合营一方权益的,不予批准益的;危害国家安全的;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益的;危害国家安全的;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产业政策的其他情形的,不予批准。
第三,合营合同的内容受法律的规范和调整。合营各方只有在遵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才享有“自由订立合同”的权利,否则,构成违法。
(三)对资本条款的审查
合同中的资本条款是外商投资企业最容易发生纠纷的内容之一,它主要涉及两方面的内容:一是资本额度方面,二是出资方面。在制定该条款时要注意应尽可能的详细和明确。在资本额度方面,需要明确投资总额、注册资本额和认缴出资额这三个方面。在出资方面,要明确规定出资的形式和价值;注意出资方式的合法性;明确出资的作价方法和缴资期限以及不履行出资义务的后果。具体操作中,需要注意:如果投资者是以实物形式进行出资的,应当在合同中列明详细清单、验资条款;如果投资者是以土地或不动产使用权出资或提供合作条件的,还应在合同中订明使用期限;如果投资者是以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出资的,除要明确二者的作仑方法和价值外,还应要求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的提供方提供完整的权利文件,并对其完整性、独立性和侵权性作出承诺,以确保权利的无瑕疵,避免因一方权利存在瑕疵而使其他合作人遭受损失。对于技术出资,合叵需要约定办理技术出资审批或登记的责任主体,并应列明保密条款,以确保技术出资的/颐利到位与出资方的合法权益;关于缴纳出资的期限方面,要符合出资规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和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对于各种类型的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的最迟缴付期限的有关具体规定。在合营合同中还应订明出资到位的具体标准,以货币形式出资的,应以现金或现汇到达合营企业账户上才算出资到位;就实物出资来说,应当以机器设备的清洁提单实际转移给合营企业为准;以土地使用权或建筑物等不动产出资或提供合作条件的,应以投资者通过土地管理部门向合营企业办理完毕过户登记手续为履行完出资或提供合作条件义务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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