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合同,是指中外投资者为共同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而达成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即中外合资经营合同(合营合同)和中外合作经营合同(合作合同)。从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来看,外商投资企业合同是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必备法律文件,是企业登记机关对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的依据。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直接涉及中外各方在企业中的权利义务,是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直接依据,也是外商投资企业行使企业经营自主权的依据。外商投资合同制定和修改必须报经中国政府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才能够生效。外商投资合同除履行完毕等情形外,在其他情形下的解除也必须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外商投资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其争议的解决等事项,均必须遵守和适用中国法律,不允许当事人选择合同准据法。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15条、《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55条和《合同法》第126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而其他涉外经济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除外)的当事人则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由于外商投资合同进行的不是一次性的交易,而是长期的合作关系,合同的期限一般都比较长。原则上,合资经营企业对一般项目的合营期限为10-30年,合作经营企业的期限由双方当事协商确定,短则三五年,长则几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