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审批机关的审查原则
(1)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政府的规定;
(2)是否符合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和批准文件的要求;
(3)是否符合平等互利的原则。
2.审批机关的审查要点
(1)合同的法律有效性,签字人是否是法定代表人或得到法定代表人授权;
(2)合同应包括的内容是否有遗漏,呈报的文件是否齐全;
(3)合同是否有涉及政府行为和约束非合同方的条款;
(4)国家限制利用外资的项目、需进口国家限制进口的机电设备的项目和产品涉及出口许可证管理的项目,是否已按国家规定的程序完成了报批手续;
(5)经营范围是否明确具体;
(6)各方出资的比例、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比例、出资方式、出资期限;
(7)技术转让条款是否符合国家《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规定:
(8)设备和原材料的采购、产品内外销的比例、方式、定价原则和责任是否明确具体;
(9)企业外汇平衡办法的可行性;
(10)中外职工的工资、福利;
(11)董事会的组成、权限、董事会会议的程序以及经营管理机构的设置;
(12)争议的解决和违约处罚;
(13)企业的中止、解散以及清算时对资产的处置;
(14)合同及其附件是否规范化并符合我国法律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