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帮助广大创业者更好的了解税务相关知识,小编特别为大家汇总了每周税务热点咨询问题精选,每周三定期为大家奉送,也希望为大家解决更多的相关问题。本周的热点问题将围绕增值税发票开具的相关问题展开解答。
问:购买方为事业单位,是否需要填写纳税人识别码?
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一条规定: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政府机构事业单位不在此范围内,因此不适用此规定。
问:经税务机关批准开具印有企业名称的发票是否需要填写纳税人识别号?
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适用于通过增值税税控开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对于使用印有企业名称发票的行业,如电商、成品油经销等,可暂不填写纳税人识别号,仍按照企业现有方式开具发票。
问:如果购买的商品种类较多能否汇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答:如果购买的商品种类较多,销售方可以汇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可凭汇总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购物清单或小票作为税收凭证。
税务部门和有关方面已经并还将进一步采取措施,为企业开具发票提供更多便利。
问: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汇总开具?如何开具?
答: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发生应税行为可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新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问:增值税普通发票填写纳税人识别号,是否为强制规定呢?
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中“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这种表述就是强制的意思。
问:发票上要填写税号了,那其他栏目如联系地址、电话及开户行是否要填写?
答:现行法规仅对纳税人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须向销售方提供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普通发票上是否填写联系地址、电话及开户行,目前未作强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