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天起,这些财税新规开始实施,你知道多少?

工商财税政策解读

明天起,这些财税新规开始实施,你知道多少?

作者:上海公司注册 发表于:2017-08-31 18:04:48 来源:http://www.zcgscn.com 点击:1516次

明天就将迎来金秋9月,从明天起,除了跟我们每个人息息相关的三大运营商全面取消手机国内长途、漫游费外,还有很多的财税新规也将开始实施,这也跟我们每一位企业主和财务人员密不可分。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从明天开始实施的财税新规,这些新规,你都知道吗?

9月1日起跨境应税行为不再办理备案手续

纳税人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的规定办理免税备案手续后发生的相同跨境应税行为,不再办理备案手续。纳税人应当完整保存相关免税证明材料备查。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后续管理中不能提供上述材料的,不得享受相关免税政策,对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应予补缴,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9月1日起,这些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的规定,纳税人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全部或部分运输服务时,自行采购并交给实际承运人使用的成品油和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同时符合相关条件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9月1日起房屋中介可代开增值税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的规定,其他个人委托房屋中介、住房租赁企业等单位出租不动产,需要向承租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以由受托单位代其向主管地税机关按规定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税务师事务所登记新规9月1日施行

《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1号)规定,税务师事务所未经行政登记不得使用“税务师事务所”名称,不能享有税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行政相对人办理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税务机关提交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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