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营业执照记载事项
1.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营业执照记载事项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启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的通知》(工商个字[2007]118号)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均印有“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业执照”字样。正本和副本均载明登记事项: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成员出资总额、业务范围,还载明执照事项:注册号、登记机关(发照机关)、年月日(发照日期)。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均印有“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字样。正本和副本均载明登记事项:名称、经营场所、负责人姓名、业务范围,还载明执照事项:注册号、登记机关(发照机关)、年月日(发照日期)。
2.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营业执照记载事项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启用新版(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和{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的通知》(工商个字[2007]107号)的规定,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均载明登记事项:名称、主要经营场所、执行事务合伙人、合伙企业类型、经营范围,还载明执照事项:注册号、登记机关(发照机关)、年月日(发照日期)。
始伙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均载明登记事项:名称、经营场所、负责人姓名、经营范围,还载明执照事项:注册号、登记机关(发照机)、年月日(发照日期)。
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登记机关应当在其《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经营范围一栏下方空白处打印:合伙期限自某年某月某日至某年某月某日。
合伙全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登记机关应当在其《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执行事务合伙人一栏,打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并在其名称后标明(委派代表:某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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