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定义股权分配: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是否可以自由约定持股比例?

工商财税政策解读

重新定义股权分配: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是否可以自由约定持股比例?

作者:上海公司注册 发表于:2023-11-21 10:49:30 来源:http://www.zcgscn.com 点击:246次

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能否约定不按实际出资比例持有股权?

 

       我国公司法第166条第4款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的分红规定,即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也就是说,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股东可以约定不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及在公司新增资本时不按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而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是否可以约定不按实际出资比例持有公司股权,则付之阙如,未予规定。

       我们认为,注册上海公司的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是构成公司资本的基础,但公司的有经营有时还需要其他条件或资源,因此,在注册资本符合法定要求的情比例应属于公司股东意思自治的范畴,各股东按照自己的意愿对自己的出资与持股比例达成合意,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表现,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基础上,就是合法有效的。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各股东在内部约定不按实际出资比例持有股权,只是一种内部约定,并不影响公司外部股东按实际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以及公司注册资本的到位。

       我国公司法的资本三原则表现在: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资不变原则。公司法资本三原则,是维持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保障公司债人利益、维护交易稳定的基本要求。为此,我国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均对股东的出资作出严格规定。如公司法第27条规定的“股东可以用货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以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4条规定的“但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等,均是为防止公司股东认缴出资而不出资或出资不实,导致公司资本不盈。虚假出资导致公司注册资本不到位,不仅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公司资本信用不足,也会危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第二,我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并未对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在内部作出约定不按实际出资比例持有股权作出禁止性规定。在民商事法律领,根据“法不禁止即自由”的法律原则,既然法律没有禁止,那么在不侵害其他人权益,又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的体股东可以约定不按出资比例持有公司股权。

第三,各股东在内部约定不按实际出资比例持有股权,是当事人意思治的表现,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当事人有对自己权益作出处在公司注册资本符合法定要求的情况下,各股东的实际出资数额和持有股权比例应属于公司股东意思自治的范畴。股东持有股权的比例般与其实际出资比例一致,但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内部也可以约定不按实际出资比例持有股权,这样的约定并不影响公司资本对公司债权坦担保等对外基本功能的实现。如该约定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损害他人的利益,不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属有效,股东按照约定持有股权是股东自治权的表现,应当受到法律的尊重与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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